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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1-05-17

     2021年4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召开,《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心理健康促进、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新闻发布会现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常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处长杜雪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宣传处处长李试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预防医学会主任医师于广军、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第三医院)院长隋晓杰共同介绍了《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等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常青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常青从《条例》制定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工作三个层面介绍,强调精神卫生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条例》结合自治区精神卫生工作实际,针对突出问题,新设十多条措施,细化和完善了上位法较为原则的20多条规定,确立了针对性的、进一步落实《精神卫生法》的制度措施,奠定了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方面的法治基础,奠定了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的法治保障,体现了法治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文关怀,对解决当前精神卫生突出问题,保障和促进公民心理健康,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常青副主任强调,一要结合宣传对象特点,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二要组织开展《精神卫生法》《条例》“六进”活动,通过本系统各级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举办专题讲座和研讨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学习宣传活动,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内容,营造良好的学习宣传氛围。三要组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根据《精神卫生法》和《条例》规定,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措施、组织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指导与督促落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宣传处处长李试诚主持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处长杜雪梅

      针对记者提问《条例》为公民提供心理服务作了哪些规定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有什么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处长杜雪梅首先谈到自治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指出心理服务的制度措施内容中,在建设心理服务体系和机制方面、规范并提供心理服务方面、公益宣传和引导方面、心理服务管理和保障方面、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职责义务方面等都有所体现。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规定中,《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监护人职责义务的细化和完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预防医学会主任医师于广军

      关于《条例》在患者就医保障、社会救助方面的新举措提问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预防医学主任医师于广军表示,《条例》从医疗保险制度的细化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急救费用、社会救助对象和主体规定、细化了就业支持主体及其职责规定三个层面进行解答。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第三医院)院长隋晓杰

      在提问到《条例》为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进一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帮助其回归社会作了哪些规定中,自治区第三医院院长隋晓杰指出,《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划和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的规定。分别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康复服务职责、“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准康复支持范围,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做好就业转介”的职责三个方面详细阐述解答,同时表示《条例》对政府及各有关机构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方面的职责作了完善和细化,将依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和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