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医保患者须知

发布日期:2016-09-12

内蒙医保:

住院:  入院时需带内蒙医保本和医保卡,并告知管床大夫患者为内蒙医保患者,由大夫签字后将本、卡押至住院处,出院时按内蒙医保报销结算。

门诊慢性病:  1.办理:内蒙医保要求住院病历是本年度7月1日前的出院病历方能申请门诊慢性病,将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书原件、医保本于每年10月交由自己单位专管员。从专管员处领回慢性病申请表后,来医院找管床大夫填表、科主任签字、医保科登记盖章,再将材料交回单位专管员办理。2.使用:申请通过的慢性病于次年1月1日起使用,每年第一次使用需将慢性病审批表复印件(B5纸)、慢本病首页复印件(B5纸)、医保本首页复印件(B5)押至门诊医保窗口,医保本押在医保科。

呼市职工医保:

住院:  入院时需带呼市职工医保本医保卡,并告知管床大夫患者为呼市职工医保患者,由大夫签字后将本、卡押至住院处,出院时按呼市职工医保报销结算。

门诊统筹:呼市职工医保患者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开药时必须带呼市职工医保卡

呼市居民医保:

住院:  入院时需带呼市居民医保本、医保卡本年度医疗缴费发票(原件),并告知管床大夫患者为呼市居民医保患者,由大夫签字后将本及缴费发票复印件押至住院处,出院时按呼市居民医保报销结算。另外,属在校学生的需交本年度集体缴费发票复印件、缴费花名册有患者本人一页的复印件、学校证明(班主任签字)。

门诊慢性病:  1.办理:呼市居民医保要求住院病历是两年以前的出院病历方能申请门诊慢性病。将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书原件、医保本于每年10月初咨询患者所在社区领慢性病申请表后,来医院找管床大夫填表、科主任签字、医保科登记盖章,再将材料交回社区办理。2.使用:申请通过的慢性病患者需携带医保卡于次年1月1日起使用,每年第一次使用需将慢性病审批表复印件(B5纸)、慢病本首页复印件(B5纸)、医保本首页复印件(B5)押至门诊医保窗口,医保本押在医保科3.往年慢性病须于每年12月20日左右在医院医保科做年检登记,否则慢性病次年不能使用。

铁路医保:

住院:  入院时需带铁路医保本医保卡,并告知管床大夫患者为铁路医保患者,由大夫签字后将本、卡押至住院处,出院时按铁路医保报销结算。

门诊慢性病:  铁路医保门诊慢性病可于铁路医保或者我院医保科领取慢性病审批表,在我院需复印住院病历、诊断书后来医保科领表,领表后让大夫填表再交回医保科盖章,后交回铁路医保盖章,最后将盖完章的审批表的其中一张交回医院医保科存档。

农村合作医疗:

非重性精神病:  入院时需带农合本(复印首页、患者页、年检页、资金筹集记录页)、户口本(复印户主页、患者页)或患者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本年度农合本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告知管床大夫患者为农合患者,由大夫签字后将农合本和上述复印件押至住院处,出院时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重性精神病(患者无低保):  同农合“非重性精神病患者”一样将农合材料备齐交至住院处。符合重性精神病条件的于住院期间由大夫开具诊断书来医保科领重病申请表(须贴4张患者1寸照片),找管床大夫及科主任签字并盖手章后来医保科盖章,回当地农合办盖章后,将剩余表格返还医保科。出院前来医保科取表至住院处报销。

重性精神病(患者有低保):  同农合“非重性精神病患者”一样将农合材料(另外需要低保本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都需2份。符合重性精神病条件的于住院期间由大夫开具诊断书来医保科领重病申请表(须贴4张患者1寸照片)和民政局低保证明表,找管床大夫及科主任签字并盖手章后来医保科盖章,回当地农合办、民政局盖章后,将剩余表格返还医保科。出院前来医保科取表至住院处报销。

呼市民政补偿、新城区民政补偿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城乡孤儿等补充报销的患者到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需出具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或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明、孤儿证明等相关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

一、治疗精神障碍用药

(一)、抗精神病药 

1、  奋乃静   2. 氟 啶醇   3. 舒必利   4.盐酸氯丙嗪   5.盐酸三氟拉嗪   6.氯普噻吨   7. 氯氮平  8.氟哌啶醇葵酸酯   

9.利培酮   10.盐酸帕罗西汀   11. 氟哌噻吨美利曲辛   12.棕榈酸哌泊塞嗪 13.氟哌噻吨   14. 氟哌利多  15. 盐酸硫必利

 16. 硫利达嗪   17. 五氟利多   18. 癸氟奋乃静   19. 米氮平   20. 富马酸喹硫平    21. 阿立哌唑    22. 喹硫平

 

(二)、抗焦虑药

1.  地西泮(安定) 2.艾司唑仑(舒乐安定) 3. 劳拉西泮  4. 多塞平   5.硝西泮

(三)抗躁狂﹨抗抑郁药                           

1.碳酸锂      2.盐酸阿米替林   3.盐酸丙米嗪(米帕明) 4.盐酸氯米帕明   5.谷维素    6.盐酸氟西汀    7.盐酸舍曲林   

 8.曲唑酮     9.西酞普兰    10.氯米帕明    11.噻奈普汀   12.马普替林   13.文拉法辛

呼和浩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

【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一)   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 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服务费、优质优先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 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费与管理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一)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 各种整容、矫形手术(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O”形腿、“X”形腿等手术项目。

3. 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处境体检等。

6. 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二)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 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 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三) 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 除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

3. 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 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 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四) 其他

1.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引发的诊疗项目、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 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 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 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5. 属于地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支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γ-刀、X-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所以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 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3. 自治区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诊疗项目。

2. 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3. 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4. 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会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5. 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6. 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1. 就(转)诊交通费。

2. 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3. 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4. 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5. 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6. 非治疗性膳食费等。

7. 鲜花与插花费。

8. 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9. 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10、 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内蒙古、呼市职工、呼市居民、 铁路、新农合的规定:

一、关于医保、新农合患者部分禁止开展的自费诊疗项目的规定

各临床科室:

  根据各级医保中心、农合办“减轻医保、新农合患者就医负担,提高报销比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诊疗收费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1.医保、新农合患者规定每周只报一次或两次的治疗,每周只能开一次或两次,如:①暗示治疗、工娱治疗、特殊工娱治疗、漂浮治疗、徒手平衡功能检查、步态分析检查、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每周一次;②森田治疗、行为矫正治疗、厌恶治疗,每周两次。

2.内蒙、呼市医保自2016年4月30日执行新版诊疗目录后,部分治疗、量表报销类型变更为自费,常用的治疗:心理治疗、漂浮治疗、森田疗法、脱瘾治疗、工娱治疗、特殊工娱治疗、音乐心理治疗;常用的量表大多数都已变更为自费。

3.医保、新农合患者病人眼动检测只收眼动检查费,电脑视野、暗适应测定两项不收。

4.医保患者平均可报日费用应控制在100元/日以内,如遇抢救等病情需要,费用超标,应填写《超费用情况说明》到医保科审批。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二、关于精神科部分治疗、量表的病程记录的规定

各病房:

  根据《病历书写规范》及医保中心病历书写要求,结合我院临床实际情况,特对我院精神科部分治疗、量表的病程记录做如下规定:

1.凡已在病历中使用的各类量表,每打一张,必须在病程中对该量表的得分,临床意义进行详细分析,如:Panss量表得×分,阳性量表得×分,阴性量表得×分,综合上述量表分值,结合患者近期各项临床状况,患者初步诊断为×××,有××倾向,应加强××,用药×××。

2.凡已在病历中使用的各类治疗,如心理治疗、暗示治疗、工娱治疗、特殊工娱治疗、森田治疗、行为矫正治疗、厌恶治疗、漂浮治疗、徒手平衡功能检查、步态分析检查、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必须每两周详细对该治疗的过程、疗效、治疗过程中的问题及下一步治疗计划进行描述,作出小结。如:心理治疗小结、工娱治疗小结。

 

三、重型精神病

指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需长期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