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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自主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发布日期:2017-04-19

一、单位情况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于1960年建院,医院坐落于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23号,是一所隶属于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医院成立口腔种植中心,与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协作开展诊疗业务,该院知名专家定期来我院口腔种植中心坐诊及业务指导。

二、招聘计划

医院拟面向社会招聘口腔科主治医师2名。具体岗位如下:

岗位名称招聘人数学历学位专业职称其他要求
口腔科医师岗2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士及以上口腔医学主治医师及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有3年以上口腔临床工作经验

三、招聘范围

(一)具有内蒙古户籍的人员;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

四、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采用现场报名形式,报名时间从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报考者将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执业医师资格证、职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交到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人力资源科,或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mgdsyyrsk@126.com。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工作由医院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格初审时间另行通知。

《岗位需求表》中涉及的有关学历、学科、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医院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面试

面试内容为所报专业的相关知识和综合知识,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体检与考察

(一)按照每个岗位考生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报考者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通过加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二)体检。体检由医院组织,参照《事业单位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考生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考察。考察工作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考生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公示与聘用

(一)医院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且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式期满无异议的,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471-4935351   

 

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

2017年4月19日